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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九游会: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ag九游会    发布时间:2025-11-09 1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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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热情参加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杭州市停车产业化发展,结合《关于实行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计〔2010〕115号)实施过程中的真实的情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资金补助办法做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相关的单位遵照执行。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逐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6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58号)精神,为了鼓励社会力量热情参加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结构符合常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杭州特色停车产业化道路,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对五城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且合乎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根据停车设施类别给予定额资金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各按50%配比组成,财政补助必须用于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具体补助标准按(附件1)执行。

  1、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指社会力量按照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非建筑配建专用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包括不依附其他建筑单独建设的单建式专用公共停车场(库),以及与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建设的附建式专用公共停车场(库)。

  2、公建建筑项目超配建标准建设且对外开放停车场(库)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指社会力量按照浙江省或杭州市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公建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其停车位数量超越应配建指标部分,且对外开放的按公共停车场(库)进行运营和管理的停车位。

  3、已建成使用超配的停车场(库)项目。指有超配泊位申请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以下简称“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

  4、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共停车场(库)建成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项目,不属于补助范围。

  5、通过PPP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按照〔2015〕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融资支持和财政补贴。通过PPP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需提供项目协议书,项目属地区级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可项目的资料。

  2、公建建筑项目超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库)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及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按一次性拨付。

  2、公建建筑项目超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库)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及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在项目运营3个月后一次性拨付。

  1、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库)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核同意意见书、项目交评批复(开展交评的项目);

  1、规划、交警、消防等专项验收证明,机械式停车库需提供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资料;

  6、公共停车场(库)信息系统接入市智能交通信息平台及公共停车场库LOGO标示标牌设置证明;

  (二)公建建筑项目超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库)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及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

  1、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库)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核同意意见书、项目交评批复(开展交评的项目);

  3、规划、交警、消防等专项验收证明,机械式停车库需提供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资料;

  10、公共停车场(库)信息系统接入市智能交通信息平台及公共停车场库LOGO标示标牌设置证明;

  1、申领补助资金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收缴发放的补助金并取消补助资格。

  2、各区住建局(区停车办)对申领补助资金单位报送材料来符合性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市停车办(市建委)对各区住建局(区停车办)的意见做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区财政局对申请资金补助单位是否为社会力量以及补助金额做复核。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后,区财政局将区级配套补助资金和市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给申请单位。

  5、市、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对项目认真审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新申领补助资金项目执行本办法。原《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杭建计〔2010〕115号)废止。

  2、本办法下达前,在建机械式停车库停车设施类型在原《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杭建计〔2010〕115号)中未予明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及补助标准做相应补助。

  2、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认定及资金申请表一、表二

  层数不同补助标准相同;既有地下停车库增建机械式停车位按地上机械升降横移式标准补助。

  垂直升降类(塔式)/巷道堆垛类/平面移动式/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

  不同类型附建式专业地下停车库补助标准相同;地下独立钻孔机械式按此标准补助。

  说明:1、对杭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符合“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补助条件”的项目,按照补助规定和审批程序,依据停车设施类别给予定额资金补助,资产金额来源按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Ⅰ地面停车场:指在道路红线以外的平面式停车场;对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露天停车场的按地面停车场的4倍补助。

  4、 Ⅲ地上停车楼:建筑在地上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用于停车的建筑,包括坡道自走式或坡道自走式与机械式组合的停车库。

  5、Ⅳ单建式专用地下停车库:不依附其他建筑的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所,如绿地、广场等处的地下停车库。

  6、Ⅴ超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库:依据浙江省或杭州市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公建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其停车位数量超越应配建指标的地下停车库。

  7、Ⅵ 附建式专用地下停车库:指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结合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库。

  8、组合式公共停车场(库)按地面、地下、地上进行分类,并按相关类型标准分别计算予以补助。

  9、今后如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出现重大变化,经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补助标准可作相应修改。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认定及资金申请表一(专业)

  2、本表一式五份,申请补助单位、区停车办(区住建局)、市停车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各一份。申请补助单位在走完请款程序后,将资金申请表送至上述审核部门以备保留档。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认定及资金申请表二(配建)

  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补助单位、区停车办(区住建局)、市停车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各一份。申请补助单位在走完请款程序后,将资金申请表送至上述审核部门以备保留档。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共        个(其中地上        个,地面        个,地下        个)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依法向社会公众24小时开放,不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同时根据政府要求,自行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库)LOGO标识标牌,停车信息接入杭州市智能交通信息平台并保持信息畅通,接受群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如有违反上面讲述的情况,本公司将自愿接受政府的处罚,并全额退缴政府发放的公共停车场(库)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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